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咸阳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英文译名:Xianyangcitylegalworkersassociation缩写:XCLWA)。
第二条 咸阳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是由全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从事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以及基层法律服务所自愿组成的全市性、专业性社会团体,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自律性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忠于基层法律服务事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为依法治市、促进咸阳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而奋斗。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咸阳市司法局和咸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在咸阳市渭阳西路54号公证律师楼210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会员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党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
(二)协助司法行政机关管理、指导全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三)支持会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会员学习专业知识、参加业务培训,开展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监督,规范会员执业行为;
(五)宣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制度,组织会员开展基层法律服务理论学术调研工作,为会员提供工作信息和咨询服务;
(六)举办会员福利事业;
(七)组织会员开展对内、对外交流;
(八)协助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会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对会员的投诉;
(九)制定行业规范并监督实施;
(十)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情况和建议;
(十一)办理市司法局及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事项;
(十二)办理协会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经省、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建立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均为本协会单位会员。地、市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应当是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单位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学习、培训;
(三)参加调研和交流活动
(四)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本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向本协会提出维护其执业合法权益的要求。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履行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不再从事与基层法律服务有关的工作时,其会员资格不予保留。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法、违纪和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监督本协会章程的实施;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审议会费收缴标准及办法;
(四)讨论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咸阳市司法局审查并经咸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常务理事不再从事司法行政基层工作,自离任之日起保留一年的理事、常务理事身份,一年期满后,自动退离本协会。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三)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六十五岁;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咸阳市司法局审查并经咸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职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报咸阳市司法局审查并经咸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负责专职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缴纳、及相关福利事宜。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指导、监督各地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开展业务工作。在同级司法局的领导下,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三十二条 根据需要,协会可以设立业务指导和会员管理工作部门。协会下设联络组,联络组设在各县市区司法局基层科(股)。联络组在同级司法局的领导下,完成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咸阳市司法局审查并经咸阳市民政局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聘用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咸阳市司法局审查同意,并报咸阳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主管机关及登记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咸阳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咸阳市司法局审查并经咸阳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7年3月1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本章程自咸阳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